當事人必須明白一點,沒有任何規定,雙方在離婚后,取得撫養權的一方有權利將孩子的戶口遷出。
因為,雙方雖然離婚,但是雙方作為孩子合法監護人的身份是無法改變的。所以,作為孩子的監護人都有撫養和教育孩子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當事人可持原《居民戶口簿》和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書或雙方協議書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分戶或遷轉手續。如一方當事人不愿交出原《居民戶口簿》,經公安出所說服無效的,可按判決或調解書及相關規定辦理分戶或遷轉手續,并在常住人口登記表上注明分戶或遷轉日期及原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規定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