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雖為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不定時工作制,但執行不定時工作制不代表可以不遵守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包括考勤管理制度。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因此,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的行為當屬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應有之意。但是現實中,因種種原因,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可能窮盡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的行為。
因《勞動法》規定:
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自己不同崗位的情況,經過勞動保障部門審批后實行綜合計算或不定時工作時間制度。當前許多公司的管理層,因為具有明顯的工作機動性強、無法確切衡量工作時間等特點,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即不需要進行正常工作時間的安排和考勤,而以其工作任務完成情況來考核工作量。
不定時工作制的特點之一就是工作時間上不再存在休息日、節假日,一律由員工根據需要自行安排。因此,如果對某個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不能再以標準工時的管理制度要求員工打卡、考勤,更不能以公司員工不記考勤、曠工而作出違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