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期限是按照公司的章程而定的,可以為具體年限也可以為長期。
如果是其他企業,是沒有規定經營期限的,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期限是四年。但不管是什么執照每年都必須參加年檢或者驗照才為有效。
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既未規定公司的最長經營期限,又未規定公司章程對營業期限加以規定,如《公司法》第25條第1款規定公司章程應當載明的8種事項中并沒有包括公司營業期限。因此,公司的營業期限可以由公司自擬,在設立公司向工商部門提交申請書時,明確公司的營業期限,可以為具體年限也可以為長期。
營業期限分類:
首先,營業期限是指公司存續的有效時間復,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不規定營業期限,屬于公司自擬行為。
其次,公司營業限期一般分為有限期限和無限期限兩種,有限期限又分為兩種情形。
一是制自擬期限,指股東或發起人在章程上載明了營業期限。
二是法定期限,指管理機關要求在章程上必須標明的期限;而無期限是法律不強制要求公司表明存續期的一種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