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擔任工會主席。勞動關系變更,會籍轉入變更后的單位工會,變更后的單位未建立工會的,由變更后所在地的工會管理會籍。職工失業,可保留會籍,免交會費。
按照《工會法》及工會法實施辦法等規定,關于工會主席、副主席的候選人,不得由本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兼任,這是有明確規定的。
同時規定不宜由分管勞動、工資、人事的企業負責人兼任,但是并未禁止上述人員兼任,即如果工會會員自主選舉分管本企業勞動、工資、人事的企業負責人為工會主席,經上級工會備案也是可以的。關于工會委員的候選人,規定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基層工會委員會的成員。
《工會法》第十七條規定:
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當征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罷免工會主席、副主席必須召開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非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不得罷免。
我國《工會章程》規定,工會的各級領導機關即各級工會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常務委員等組成,除它們的派出機關外,都由選舉產生,實行任期制;工會各級委員會,應向同級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和經費收支情況,接受會員監督;各級工會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和常務委員等選舉結果,要報上一級工會組織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