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中法院強制執行會先凍結被執行人一個人的微信錢包:
而保留生活費用這一行為需被執行人主動申報財產和主動申請,這就造成了一個次序問題了。法律規定是應主動保留,保實際上變成了被動保留,有些被執行人即使申請了,也會被拒絕。
于是被凍結賬戶后新開銀行賬戶就是一種情不得已的行為了。
新開銀行賬戶或網絡賬戶很難構成拒執罪。犯罪的構成必須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應受刑事處罰性。
拒不執行罪的立案標準如下:在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以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巳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或者這一個賬戶里的錢已經足夠支付被執行的案款。
案件有兩個被執行人,法院可以同時凍結兩個人的銀行存款和微信零錢。法律上現在基本上對于被執行人新開銀行賬戶和網絡賬戶沒有管控。
所以很多被執行人被強制執行后會選擇新開銀行賬戶或網絡賬戶。重開賬戶逃避執行有可能會構成拒執罪,且法院在終本后五年內每半年都會自動查詢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如果有余額也會被查控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