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幾種:
第一類是因殘疾、疾病(心臟病、哮喘、癲癇等)喪失運動能力或不能、不宜參加劇烈運動的考生,持殘疾證、縣(市)級以上醫(yī)院診斷證明及相關的病例和檢查資料,可免予體育考試,按滿分70%計入升學考試總分。
第二類是因臨時傷、病申請免考體育的考生,經縣(市)級以上醫(yī)院診斷證明,按體育考試滿分60%計入升學考試總分(不能申請免試其中某一單項)。
注意:申請免考的考生,需填寫病、殘申請表,持證明資料原件和復印件辦理。申請表要有學生本人和家長簽字,經班主任、任課體育教師、校長簽署意見,學校審核批準,報教育部門審核批準后生效,入學生檔案。免考名單要在學校公示一周。
須提供證明材料:
1、殘疾人證或障礙檢測機構診斷證明。
2、已辦理免修體育課和免執(zhí)行《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手續(xù)的資料。
醫(yī)務審核所需的殘疾人證為第二代殘疾人證,殘疾評定標準為國務院批準的《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殘疾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