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和自然人獨資在企業設立上有著顯著的區別。首先,出資人資格不同,個人獨資企業僅限于由自然人進行單人投資,而一人公司則更為靈活,既可由自然人,也可由法人或國家出資。其次,主體資格上,個人獨資企業作為非法人組織,不具備法人資格,而一人公司則擁有企業法人地位。
責任承擔上,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意味著投資者的個人財產可能因企業債務而受到影響;相比之下,一人公司的投資者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負責,風險更為有限。注冊資本要求方面,個人獨資企業沒有最低限額,而一人公司則要求最低注冊資本為10萬元,且需一次性繳清。
設立法律依據也不同,個人獨資企業的法律依據是《個人獨資企業法》,而一人公司則受《公司法》的約束。簡而言之,個人獨資企業更為靈活,但風險較大,而一人公司雖然設立要求較高,但風險分散,責任更為明確。無論是何種形式,投資者在選擇時應充分考慮自身的經濟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