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行政區劃制度依據憲法規定,劃分為三個主要層級:省級、縣級和鄉級。具體劃分如下:
首先,全國范圍內的行政區劃分為省、自治區和直轄市這三個大類。省一級下又細分為自治區,自治區又進一步劃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以及市。值得注意的是,自治區、自治州和自治縣都是享有一定自治權利的民族自治區域。
其次,縣級行政區劃包括縣和自治縣,這些再細分為鄉、民族鄉和鎮。直轄市和較大的城市則設有區、縣作為下級行政區。直轄市直接由中央政府管理,而自治區下的自治州同樣按照縣、自治縣和市進行劃分。
在審批權限上,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更名等重大變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決定。國務院則負責審批省級以上行政區劃的變更,包括行政區劃界線的調整以及地區、盟、自治州等的設立或變動。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特別行政區的縣級部分行政區域界線變更,則由相應級別的政府負責審批,鄉級行政區劃的變動則由更低一級政府管理。
以上信息來源于權威的百度百科,詳細展示了我國行政區劃的詳細劃分原則和管理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