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會計準則,當固定資產轉換為商品存貨時,會計處理被視為銷售行為,應計入主營業務收入。以下是具體的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
貸:主營業務收入
同時,由于涉及到增值稅的銷項,還需要做相應的賬務調整:
貸:應繳稅費——增值稅(銷項稅)
在確認銷售收入時,需注意視同銷售的情況。銷售收入的確定順序為:
參照當月同類產品(商品)的平均銷售價格。
如果無當月數據,可參考最后時期的平均銷售價格。
若以上兩種方法都不適用,可以使用組成計稅價格,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其中,成本是指自產產品的實際生產成本或外購商品的采購成本,成本利潤率則應參照增值稅、消費稅的相關規定。
主營業務收入賬戶用于記錄企業日常活動中產生的銷售收入,需要根據主營業務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且本賬戶期末通常應無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