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是,單位工程變更超過20%并不一定需要重新進行招投標,具體要看變更內容是否符合《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中規定的不需招標的情況。根據該辦法,以下幾種情形可以不重新招標:涉及國家安全、保密或緊急救災工程;利用扶貧資金的以工代賑項目;施工技術采用專利或專有技術;承包人資質相符且為自建自用工程;追加附屬或主體工程且原中標人具備能力;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特殊情況。
如果變更屬于上述情形,變更后的工程無需重新招標。然而,如果變更導致投標人數不足三家,或評審后有效標不足三家,使得競爭明顯缺乏,此時可能會需要重新招標。這種情況下,需要評估招標公告的發布、合同包大小、投標準備時間、招標文件的公平性、投標價偏離等因素,以決定是否重新招標。
總的來說,是否重新招標應根據具體項目的具體情況和相關法規進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