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入銀行卡的錢,銀行工作人員是無權私自取走的,否則將構成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如有人非法盜取銀行賬戶資金,將根據盜竊金額的不同,面臨不同程度的刑罰。盜竊銀行財物,特別是數額特別巨大的情況,將會被處以無期徒刑乃至死刑,且財產可能被沒收。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對有價支付憑證、證券和票證的盜竊也有明確規定。例如,盜竊不記名的有價證券,應按票面價值及可能的收益計算盜竊數額;盜竊記名證券,如已兌現,按兌現部分計算;若未兌現但失主無法挽回損失,將按實際損失定罪。
總的來說,銀行工作人員的職責和行為受到嚴格的法律監管,他們不能非法獲取儲戶的銀行卡資金。任何試圖盜竊銀行賬戶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厲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