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財務會計處理中,社會保險費的會計科目劃分取決于責任承擔方。根據2014年財政部對企業會計準則的修訂,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如養老、醫療、失業等)應在“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險費”科目下記錄,而單位的部分則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同樣遵循這一原則,個人部分記入“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單位部分則記入“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
在實務操作中,企業會計流程如下:
1.計提單位應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如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會計分錄為: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研發支出/制造費用/生產成本
貸:應付職工薪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
2.計提住房公積金時,會計分錄為: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研發支出/制造費用/生產成本
貸: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
3.提取員工工資時,會計處理為:
借:成本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4.發放工資時,代扣個人社保和個人所得稅,會計分錄為: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險費(養老、醫療、失業保險)/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銀行存款
5.最后,企業將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支付給相關部門時,會計分錄為:
借:應付職工薪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住房公積金
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險費(養老、醫療、失業保險)
貸:銀行存款
綜上所述,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的會計處理根據責任方不同分別計入相應的科目,以清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