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勞務分包的自有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應由總包單位負責購買。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施工單位,特別是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單位,有責任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這項保險。保險期限從工程開工至竣工驗收合格,保障了工作人員在施工過程中的安全。
根據法規,總包單位需要承擔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的義務,確保所有在工程項目中的工作人員在施工期間得到保障。這不僅是對員工權益的尊重,也是遵循國家法律的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監督部門在執行安全生產檢查時,有權要求企業提供相關文件和資料,進入施工現場檢查,糾正違規行為,并對安全隱患進行處理,以保障施工安全。
因此,當面臨這樣的問題時,總包單位應當明確其責任,確保所有必要的保險措施得到落實。參考《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是理解這個問題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