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借款利率達到10000元每天30元的利息水平時,折算成月息為9%,年利率高達109.5%。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判斷是否為高利貸的標準不再是年利率不超過24%,而是超過36%。這意味著,如果利率超過36%,即便簽訂了借條,超過部分的利息也是無效的,借款人有權要求返還這部分利息。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持有借條,借款關系并不一定成立。如果借款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借款實質上涉及其他基礎法律關系,如買賣或承攬等,法院會進行相關法律關系的審理。同時,借條上的內容必須是借款人的真實意愿,如受到脅迫或者涉及非法行為(如行賄)的借款,法院不會予以支持。此外,出借人試圖通過計入本金并請求支付復利(利滾利)時,利率不能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
綜上所述,每日30元的高額利息確實超過了法定的高利貸范圍,借貸行為需要謹慎對待,以免產生無效或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