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編制與政法專項編制是兩個在組織體系和管理上有所區別的編制類別。行政編制主要指國家行政機關,如政府、權力機關、國家機關、黨派機關等使用的人員編制,是國家行政體系的基礎組成部分,其人員的工資、經費等由國家行政經費支持,執行國家職能管理。
而政法專項編制則源自1982年的中共中央決定,專門針對公安、檢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統進行統一領導和分級管理。這些系統的編制從黨政群機關中獨立出來,實行專項管理,包括公安、檢察、法院、司法行政(如監獄、勞動教養系統)、國家安全等機構。2007年起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進一步明確了這種專項編制的使用范圍,即對特定行政機構的行政編制進行單獨管理,以確保這些政法職能部門的獨立運作和高效執行。
需要注意的是,黨委政法委的編制不列入政法專項編制,它可能有其特定的編制類別。總的來說,行政編制和政法專項編制在職責范圍、管理權限和資源配置上有所不同,前者更廣泛,后者則聚焦于維護社會秩序和司法公正的專業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