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舊能夠抵稅,實質上是國家稅務政策對企業所得稅的一種稅收優惠。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中的明確規定,企業經營活動中的固定資產(如設備、房產等)和無形資產、遞延資產的消耗部分,如折舊和攤銷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這意味著企業在計稅時,可以將這些非現金支出視為已實際發生的費用,從而減少應稅收入,降低稅負。
稅前扣除的核心概念在于所得稅稅前可以減去的項目,它與會計法的記賬原則有所不同,旨在鼓勵企業進行合理的資本維護和運營。例如,按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二十七條,固定資產的折舊計算采用直線折舊法,即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等額分攤的方式逐年減少其價值。對于固定資產修理,企業可以即時在稅前列支;而對于改良支出,如果固定資產還未提足折舊,可以增加固定資產價值,并在5年或更長的期限內逐年攤銷。
總的來說,折舊抵稅是稅收法規對固定資產生命周期中自然磨損的經濟補償,幫助企業減輕稅負,促進資本的持續使用和更新。了解并合理運用這些稅法規定,對企業財務管理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