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家企業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后,法人更換是否意味著新法人也會受牽連,取決于更換的原因。如果公司被列入失信是由于公司本身的緣由,如解散、破產等,那么即使法人變更,新的法人也可能會因其繼承了公司的債務而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然而,如果失信是因為個人原因,如法人個人的違法行為,那么更換法人后,新法人不會直接被牽連,仍執行對原法人的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的規定,法人終止有多種情況,如法人解散、破產等,這些情況下,即使法人名稱或負責人改變,原有的法律后果通常會延續。例如,法人被宣告破產后,即使通過清算和注銷登記,新法人仍可能需要承擔債務。
另一方面,如果法人更換是出于設立人設立新法人或者分支機構的需要,法律規定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但若分支機構財產不足以清償,法人需要補充。同樣,設立人在設立法人過程中產生的責任,如果法人未成立,將由設立人承擔。
總的來說,法人更換后是否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取決于更換前的失信原因和相關法律規定,具體情況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