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時間,明確指出新入職員工的繳存始于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具體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每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公積金繳存比例。
繳納方式方面,按照第十九條的規定,單位會從員工每月工資中代扣代繳,且應在發放工資后的5日內將單位繳存和個人部分一并匯入住房公積金專戶,并計入員工個人賬戶。
繳存比例方面,第十八條規定最低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且部分城市可以適當提高。具體比例由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定,經政府審核后確定。
至于利息計算,根據第二十一條,自存入職工賬戶之日起,住房公積金按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這為員工的公積金增值提供了保障。
以上信息來源于《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江西住房公積金網,確保了繳存的合規性和透明度。因此,員工的公積金繳納始于入職后的第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