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設計和管理消防給水系統時,規范對于消火栓靜壓和動壓有著明確的要求。首先,低壓消防系統的工作壓力不應低于0.60MPa,取自市政給水管網的系統壓力。高壓和臨時高壓系統的壓力則根據供水條件設定:高位消防設施的靜壓需達到最大值,市政供水直接供給的系統壓力按市政管網壓力決定,臨時高壓系統則考慮消防泵零流量壓力和吸水口靜壓之和,穩壓泵的存在并非必要條件。
高位消防水箱的位置需確保最低有效水位能滿足滅火設施的靜水壓力,具體要求包括一類高層公共建筑(100米以上時)不小于0.15MPa,高層居住建筑和二類高層公建不小于0.07MPa,工業建筑(20000m?以上)不小于0.10MPa,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需滿足0.10MPa或更高。市政消火栓在正常和火災狀態下,其工作壓力分別不得低于0.14MPa和0.10MPa,流量不得少于15L/s。
火災時,消防水鶴的流量應大于30L/s,供水壓力也需保持在0.10MPa以上。室內消火栓的栓口動壓,高層建筑(凈高8米以上)需大于0.35MPa,配備減壓裝置在0.70MPa以上,其他地方則要求不小于0.25MPa,消防水槍充實水柱的計算標準根據建筑類型有所區別。
綜上所述,消火栓靜壓和動壓的規范涉及多個方面的考慮,旨在確保消防系統的有效性,保障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