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年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計算方法基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文的規定。這個計算是基于企業與員工之間存在的勞動關系,包括直接雇傭的職工和接受勞務派遣的員工。具體計算步驟如下:
首先,月平均值的確定是通過取每個月初和月末的職工人數之和除以2。例如,如果1月有職工A和B,2月有職工C和D,那么月平均值就是(職工A+B+職工C+職工D)÷2。
然后,全年月平均值是將全年每個月的平均值相加,再除以12。這樣可以得到單位在一年中的平均在職職工數。
職工的定義相對廣泛,不僅包括我國企事業單位、機關中的體力勞動者,也包括腦力勞動者,不論其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或教育程度,只要他們主要依賴工資收入為生活來源。
這一概念適用于所有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涵蓋了各種所有制形式的企業,如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等,以及各種用工形式,如勞動合同工、臨時工和學徒工等,包括試用期內的員工。
總結來說,上年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計算是基于全年各月的平均值,涵蓋了所有與單位存在工資性勞動關系的員工,無論其具體身份和工作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