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規定,標準工作時間是每天8小時,全月平均工作日應為20.83天。然而,若公司實行一個月28天的工作制,顯然違反了《勞動法》第三十六條關于工作時間限制的規定,超過法定的工時制度,可能導致違法罰款和勞動權益受損。
《勞動法》明文禁止用人單位無故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如確實需要延長,必須按照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加班工資。例如,正常工作日加班需支付150%的工資,休息日加班需付200%,法定節假日加班則需付300%。這種超時工作安排如果頻繁,會面臨勞動行政部門的警告、改正和罰款。
針對近期的案例,如東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分局對燁隆公司的調查,公司被發現使用了7名不滿16周歲的學生工,這是一種嚴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執法人員已下達《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要求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童工,結清工資,并將學生工送回家。此外,使用童工的用人單位將面臨每名童工每月5000元的罰款。
總之,一個月28天的工作制并不符合勞動法,且存在使用童工等違規行為,公司需嚴格遵守勞動法規,保障員工合法權益,否則將面臨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