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涉及到金銀首飾的以舊換新銷售時,消費稅的計算方法是基于實際收取的款項,且不包含增值稅。具體公式為:應交消費稅等于舊首飾換新首飾的差價除以1.17(1加17%)之后,再乘以5%的稅率。這一規定源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95號文件的第七條“計稅依據”第四項,明確規定了以舊換新銷售金銀首飾的計稅依據是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
值得注意的是,關于金銀首飾的以舊換新業務,財政部分別在1994年和1996年發布了財稅字[1994]095號和財稅字[1996]74號文件,對稅務處理進行了明確。在這兩個文件中,無論是增值稅還是消費稅的計算,都以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價款作為基礎。與其他商品的以舊換新業務不同,金銀首飾的計稅規則更為一致,即不按新貨物的銷售價格,而是按實際交易價計算。
總的來說,金銀首飾以舊換新的消費稅計算,關鍵在于理解并應用不含增值稅的價款作為計稅依據,這是確保稅收公平性和透明度的重要步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