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金額數量的允許差額范圍通常受短溢裝條款影響。若信用證無明確說明,按照國際慣例,通常允許+/-10%的浮動,但近年來部分銀行可能將默認短溢裝幅度調整為-5%。因此,在操作時,最好直接與通知行或出單行確認確切規(guī)定,以防誤解。
“溢短裝條款”是國際貿易合同中關于數量機動幅度的條款,包括機動幅度范圍(通常以百分比表示)、賣方的溢短裝選擇權以及溢短裝部分的定價方式。機動幅度范圍通常是10%,但當信用證未以具體單位規(guī)定數量時,允許的變動范圍可能減小到5%,只要總金額不超過信用證額度。
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第30條,如果信用證涉及金額或數量的變動,如使用“約”或“大約”,則允許的增減幅度通常為10%。然而,如果信用證中明確規(guī)定了貨物數量且已全部發(fā)運,或者信用證對單價沒有降低,允許的支取金額減幅可以降低到5%,即使部分裝運也不受影響。
總的來說,信用證金額數量的允許差額取決于具體的信用證條款,建議在執(zhí)行操作前明確詢問銀行以確保準確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