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方法主要有兩種,它們是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這些概念直接來源于我國的《招標投標法》。公開招標是一種廣泛的邀請方式,招標人通過發布招標公告,向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公開邀請參與投標,這在法條中明確體現在第十條中。公告內容通常包括招標人的信息、項目性質、數量、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途徑。
另一種方式是邀請招標,即招標人針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發送投標邀請書,如第十七條所述,邀請對象需至少為三家資信良好且具備相應能力的單位。邀請書內容同樣需要包含公開招標公告中的基本信息,可能還會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資質證明和業績情況,以便進行資格審查。值得注意的是,招標人不得設置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潛在投標人,必須保證公平對待所有可能的投標者。
這兩種招標方式的選擇取決于項目的具體需求和法律規定,招標公告或邀請書的發布和接收是招標過程中的關鍵步驟,確保了公開透明和公平競爭的原則得以貫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