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的規定,招標人、投標人以及招標代理機構若同屬于一個集團公司的法人實體,且各自獨立經營,這樣的情況并不被允許。具體來說,第三十五條規定,招標人自身的附屬機構,或者為項目前期準備和監理工作提供設計、咨詢的任何法人及其附屬機構,若想參與投標,必須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否則將無法參加招標。這意味著,即使集團內部的實體之間可能存在關聯,但在投標過程中,它們必須以獨立的身份參與,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
招標文件可能會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如現金、銀行保函等形式,且金額不得超過項目估算價的百分之二,上限為八十萬元人民幣。保證金的有效期需與投標有效期同步。投標人必須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提交投標保證金,通常通過投標文件一并交給招標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
總的來說,雖然集團內部實體可能存在一定的關聯性,但在招標投標過程中,它們必須遵循法定的獨立性和公平競爭規則,否則將不符合《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