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涉密項目確實可以不進行招標。具體規定在第六十六條中指出,當項目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應急救援或特定情況下如扶貧資金的使用等,如需使用農民工,且不適宜公開招標,可以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免于招標。若投標人或相關利益方認為招標過程存在問題,有權提出異議或投訴。
法條規定嚴格,例如,投標人不得通過冒名或虛假手段騙取中標,一旦中標無效,將承擔賠償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招標人不得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之外自行決定中標,且在所有投標被否決后也不能私自中標,否則中標結果也將被視為無效,并可能面臨罰款和相關責任人處分。
總的來說,涉密項目的招標是否進行,完全依據法定條件,任何違反法律的行為都將受到相應處罰。這些規定旨在維護招標投標的公平、公正和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