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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兩大部分,具體有以下幾項: 1、土地取得費。分三種情況:1)征用農村集體土地時,土地取得費就是征地費用;2)城鎮國有土地的土地取得費按拆遷安置費計算;拆遷安置費主要包括拆除房屋及構筑物的補償費、拆遷安置補助費及相關稅費;3)從市場取得土地使用權時,土地取得費就是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價格。 2、土地開發費。土地開發費有三種:1)基礎設施配套費;2)公共事業建設配套費;3)小區開發配套費。拓展資料:1.土地開發成本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土地(即建設場地)所發生的各種費用支出。一級開發監管主要依靠有關法規和合同約定來約束,監管主要目的是控制成本、控制開發進度以及開發質量。2.為了既有利于土地開發支出的歸集,又有利于土地開發成本的結轉,對需要單獨核算土地開發成本的開發項目,可按下列原則確定土地開發成本的核算對象:對開發面積不大、開發工期較短的土地,可以每一塊獨立的開發項目為成本核算對象;對開發面積較大、開發工期較長、分區域開發的土地,可以一定區域作為土地開發成本核算對象。成本核算對象應在開工之前確定,一經確定就不能隨意改變,更不能相互混淆。企業開發的土地,因其設計要求不同,開發的層次、程度和內容都不相同,有的只是進行場地的清理平整,如原有建筑物、障礙物的拆除和土地的平整;有的除了場地平整外,還要進行地下各種管線的鋪設、地面道路的建設等。因此,就各個具體的土地開發項目來說,它的開發支出內容是不完全相同的。企業要根據所開發土地的具體情況和會計制度規定的成本項目,設置土地開發項目的成本項目。對于會計制度規定的、企業沒有發生支出內容的成本項目,如建筑安裝工程費,配套設施費,可不必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