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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知CIF總值為15000美元,按CIF價格加成10%投一切險和戰爭險,所以保險費=CIF*(1+投保加成率)=15000*(1+10%)=16500(美元)在進出口貿易中,根據有關的國際慣例,保險加成率通常為10%。出口商也可根據進口商的要求與保險公司約定不同的保險加成率。計算公式為保險金額=CIF貨價×(1+保險加成率) 拓展資料:1.戰爭險,又稱戰亂險,包括戰爭險和內亂險,是指外國投資者在東道國的投資因當地發生戰爭等軍事行動或內亂,而導致損失的風險。各種戰爭險,包括海運、陸運、空運和郵包戰爭險。都是承保戰爭或類似戰爭行為等引起保險貨物的直接損失。戰爭險的負責期限僅限于水上危險或運輸工具上的危險。不像運輸險那樣都負責倉至倉的責任。例如,海運戰爭險的負責期限,從貨物裝上海輪時開始,到卸離海輪時終止;或從該海輪到達目的港的當日午夜起算滿15天為限;空運戰爭險從貨物裝上飛機時開始到卸離飛機時為止。各種戰爭險的保險期限所以有這樣的規定,是避免危險過于集中,保險公司難于承擔。如果戰爭險負責倉至倉,那么在某一地方發生戰爭,保險公司在該地的在途保險貨物可能積累到一個很大的數額,保險公司承擔的風險就大了。戰爭險不能單獨投保,它作為特殊附加險的一種,只能在投了基本險的前提下投保。它雖然不能獨自投保,但對其他附加險而言又有很強的獨立性。通常,在戰爭的地方,投資當地的產業鏈,受到戰爭破壞設保可獲得相應賠償。2.一切險又稱“綜合險”。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主要險別之一。除承保平安險、水漬險全部責任外, 還承保保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各種外來原因所造 成的全部和部分損失保險。承保的外來原因損失 包括:偷竊、提貨不到、淡水再淋、破碎、滲漏、碰 損、短量、混雜、串味、沾污、受熱受潮、銹損、鉤 損、包裝破裂等危險造成的損失。一切險并非承保 一切損失,對被保險人故意行為、貨物自然損耗、固 有瑕疵與本質缺陷、以及戰爭、罷工等造成的損失, 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1982年1月1日修訂頒布 的倫敦保險人協會貨物保險條款,以“A”險代表一 切險。我國保險業的行政主管機關——中國人民銀行在關于《海洋運輸貨物保險“一切險”條款解釋的請示》的復函中對一切險承保范圍解釋如下:“海洋運輸保險‘一切險’是中國人民銀行在《關于下發外幣保險業務類保險條款的通知》中批準執行的。‘一切險’承保的范圍是平安險、水漬險及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外來原因僅指偷竊、提貨不著、淡水雨淋、短量、混雜、玷污、滲漏、碰損、串味、受潮受熱、鉤損、包裝破裂、銹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