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醫保的問題?
關于醫保的問題?
二、保險公司對需賠付保險金的疾病或殘疾范圍不夠廣,除了保險條例所規定的幾種重大疾病及身體高度殘疾外,還應包括其他有可能產生高額醫療費從而使被保險人的經濟出現困難的疾病和殘疾。三、對于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必要給付高額的賠償金,因為被保險人身故對被保險人的家庭來講并不是一定會造成多大的經濟困難。四、責任免除范圍過廣,如對患艾滋病、戰爭、軍事行動、暴亂和武裝叛亂、核爆炸、核輻射和核污染引起的疾病,都被列于免責范圍,不太合適。這些情況被保險人也不是愿意發生而且也是不可預見的,并非被保險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因此保險公司以應該承擔此類風險。五、保險條款由保險公司單方面制定被保險人無權修改條款,沒有體現公平與公正原則,損害了被保險人的權益。
導讀二、保險公司對需賠付保險金的疾病或殘疾范圍不夠廣,除了保險條例所規定的幾種重大疾病及身體高度殘疾外,還應包括其他有可能產生高額醫療費從而使被保險人的經濟出現困難的疾病和殘疾。三、對于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必要給付高額的賠償金,因為被保險人身故對被保險人的家庭來講并不是一定會造成多大的經濟困難。四、責任免除范圍過廣,如對患艾滋病、戰爭、軍事行動、暴亂和武裝叛亂、核爆炸、核輻射和核污染引起的疾病,都被列于免責范圍,不太合適。這些情況被保險人也不是愿意發生而且也是不可預見的,并非被保險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因此保險公司以應該承擔此類風險。五、保險條款由保險公司單方面制定被保險人無權修改條款,沒有體現公平與公正原則,損害了被保險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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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保險人在發生重大疾病和高度殘疾時,給付的保險金不夠高,不能有效解決被保險人的高額醫療費的負擔。只能相對減輕醫療費的負擔,這對于那些真正想完全康復而又經濟困難的人來說無疑于杯水車薪無濟于事。二、保險公司對需賠付保險金的疾病或殘疾范圍不夠廣,除了保險條例所規定的幾種重大疾病及身體高度殘疾外,還應包括其他有可能產生高額醫療費從而使被保險人的經濟出現困難的疾病和殘疾。三、對于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必要給付高額的賠償金,因為被保險人身故對被保險人的家庭來講并不是一定會造成多大的經濟困難。四、責任免除范圍過廣,如對患艾滋病、戰爭、軍事行動、暴亂和武裝叛亂、核爆炸、核輻射和核污染引起的疾病,都被列于免責范圍,不太合適。這些情況被保險人也不是愿意發生而且也是不可預見的,并非被保險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因此保險公司以應該承擔此類風險。五、保險條款由保險公司單方面制定被保險人無權修改條款,沒有體現公平與公正原則,損害了被保險人的權益。社會醫療保險只提供最基本程度的醫療保障,如果要獲得更高的保障水平,個人應在此基礎上選擇和購買合適的商業健康險產品。住院醫療保險和門診醫療一樣,社會醫療保險對住院醫療費用的保障也是按比例安排的。在職參保人員在這個領域也要承擔相應的自負比例,同樣可以通過商業保險減輕負擔。例如,某在職參保人員因病在三甲醫療住院共花費50000元,按照相應的報銷比例計算可得社會醫療保險可以報銷42895元,其余7150需要由個人自身承擔,選擇合適健康險產品就可以減輕該部分個人負擔。重大疾病保險在全國范圍內北京是醫療保險保障程度最高的地方。即便如此,社會醫療保險也只能向個人提供最多17萬元的保障(即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都達到最高支付上限),超過的部分將由個人完全承擔。按照目前的規定,要得到最高17萬元的保障,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要達到221389元,這時個人負擔51389元,統籌基金負擔7萬元,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負擔10萬元。22萬元應付普通疾病的治療已經足夠了,但對重大疾病動輒上百萬的治療費用而言,仍然是杯水車薪。顯然,社會醫療保險不能完全滿足重大疾病的費用需要,個人應選擇合適的商業重疾險產品配合社會醫療保險共同化解重大疾病風險所帶來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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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險公司對需賠付保險金的疾病或殘疾范圍不夠廣,除了保險條例所規定的幾種重大疾病及身體高度殘疾外,還應包括其他有可能產生高額醫療費從而使被保險人的經濟出現困難的疾病和殘疾。三、對于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必要給付高額的賠償金,因為被保險人身故對被保險人的家庭來講并不是一定會造成多大的經濟困難。四、責任免除范圍過廣,如對患艾滋病、戰爭、軍事行動、暴亂和武裝叛亂、核爆炸、核輻射和核污染引起的疾病,都被列于免責范圍,不太合適。這些情況被保險人也不是愿意發生而且也是不可預見的,并非被保險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因此保險公司以應該承擔此類風險。五、保險條款由保險公司單方面制定被保險人無權修改條款,沒有體現公平與公正原則,損害了被保險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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