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戶可以經營民用燃氣公司嗎
個體戶可以經營民用燃氣公司嗎
個體工商戶可以從事瓶裝燃氣供應,但不能從事管道燃氣經營活動。瓶裝燃氣經營條件: 個體工商戶經營瓶裝燃氣供應,應當加入已取得許可的燃氣經營企業,作為該企業的瓶裝燃氣供應站,納入該企業的燃氣經營安全管理體系,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未加入已取得許可的燃氣經營企業仍從事瓶裝燃氣供應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拓展資料。《城鎮燃氣管理條例》規定: 第十五條 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和燃氣設施。(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四)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
導讀個體工商戶可以從事瓶裝燃氣供應,但不能從事管道燃氣經營活動。瓶裝燃氣經營條件: 個體工商戶經營瓶裝燃氣供應,應當加入已取得許可的燃氣經營企業,作為該企業的瓶裝燃氣供應站,納入該企業的燃氣經營安全管理體系,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未加入已取得許可的燃氣經營企業仍從事瓶裝燃氣供應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拓展資料。《城鎮燃氣管理條例》規定: 第十五條 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和燃氣設施。(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四)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
私人不可以,民營企業可以。經營管道燃氣企業必須取得當地縣級以上政府的特許經營許可,經營液化氣鋼瓶的則需要當地燃氣主管部門的許可。當然相關部門的配套審批也必須。個體工商戶可以從事瓶裝燃氣供應,但不能從事管道燃氣經營活動。 瓶裝燃氣經營條件: 個體工商戶經營瓶裝燃氣供應,應當加入已取得許可的燃氣經營企業,作為該企業的瓶裝燃氣供應站,納入該企業的燃氣經營安全管理體系,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未加入已取得許可的燃氣經營企業仍從事瓶裝燃氣供應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拓展資料:《城鎮燃氣管理條例》規定: 第十五條 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和燃氣設施;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 (四)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憑燃氣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禁止個人從事管道燃氣經營活動。個人從事瓶裝燃氣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經營瓶裝燃氣供應,應當加入已取得許可的燃氣經營企業,作為該企業的瓶裝燃氣供應站,納入該企業的燃氣經營安全管理體系,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未加入已取得許可的燃氣經營企業仍從事瓶裝燃氣供應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
個體戶可以經營民用燃氣公司嗎
個體工商戶可以從事瓶裝燃氣供應,但不能從事管道燃氣經營活動。瓶裝燃氣經營條件: 個體工商戶經營瓶裝燃氣供應,應當加入已取得許可的燃氣經營企業,作為該企業的瓶裝燃氣供應站,納入該企業的燃氣經營安全管理體系,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未加入已取得許可的燃氣經營企業仍從事瓶裝燃氣供應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拓展資料。《城鎮燃氣管理條例》規定: 第十五條 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和燃氣設施。(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四)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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