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暫行辦法》中,建筑施工企業若出現以下幾種情況,將被評定為安全生產標準化不合格:首先,企業未能按照規定自行評估安全生產狀況;其次,企業在過去三年內承建的項目曾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這嚴重違反了安全規定;再者,若企業近三年內已竣工項目中,作為不合格責任主體的工程數量占比超過5%,表明其質量管理存在明顯問題;最后,如果不符合省級及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特定條件,企業同樣會被判定為不合格。
對于不合格的企業,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要求其進行限時整改,整改后符合條件的,評定為“整改后合格”,并重新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然而,如果整改后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將被暫停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在處理項目負責人時,同樣會要求他們在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延期時接受重新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將無法獲得證書。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企業或項目最初被評為優良,但如果存在提交虛假自評材料、隱瞞生產安全事故、或在考評過程中有違法違規行為,原評定結果會被撤銷,直接降級為不合格,并對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進行相應處罰。因此,建筑施工企業在日常運營中必須嚴格遵守相關規定,以確保安全生產標準化的達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