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上市公司高管的親屬涉及買賣他們公司股票時,這種情況并不合法。根據《關于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中的明確規定,存在如下限制:
首先,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和國有控股單位主管人員,包括他們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禁止買賣他們管理公司股票。此外,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同樣受到這一規定的約束,不允許買賣股票。
如果親屬在與證券、基金、會計、法律等金融機構有業務關聯的公司任職,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這些機構有業務往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即使離職,掌握內幕信息的工作人員在離職后三個月內仍需遵守規定,且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必須在任職后一個月內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值得注意的是,這個規定不僅適用于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還包括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和具有行政管理或行政執法職能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工會、共青團等群眾團體機關的工作人員。因此,上市公司高管親屬買賣股票的行為,無論從法律規定還是職業道德角度,都是不被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