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文件中提到的"30個日歷天"和"30日歷天"實質上是同一個概念,均指合同規定的總工期為30天。日歷天數計算是從開始日期算起,每天算一天,無論是否為工作日,包括周末和法定節假日。而工作日通常排除了這些非工作時間,只計算工作日內的天數。在簽訂工程合同時,通常采用日歷天作為計時單位。
在具體工程項目中,若招標文件未特別說明,"30個日歷天"就是按照自然天數計算,即第31天為完工期限。如果期間出現節假日,工期不會順延,到第30天24:00截止。在投標過程中,"日歷天"這個表述更常見,因為它避免了因工作日計算帶來的可能爭議。
招標文件通常由三部分構成,包括公告、規則、需求詳細描述和參考資料。在編制過程中,需確保信息詳盡、公平競爭,且要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總的來說,招標文件中的工期條款明確且無歧義,是確保項目按期進行的關鍵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