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指的是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規定的強制性招標項目。這些項目主要包括: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的大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國家融資的項目,以及涉及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其中,國家投資的項目是這類強制招標的重點。在實踐中,第一類和第三類項目中的大多數通常由國家作為投資主體。
這些法律規定要求招標人在進行招標時,必須先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確保具備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已落實,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說明。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前者是廣泛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參與,后者則是定向邀請特定的投標人。
對于一些國家級或地方級的重點項目,如果不適合公開招標,經相關審批機構批準,可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招標人有權自主選擇招標代理機構,或者自行處理招標事宜,只需向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以上內容摘自百度百科的《招標投標法》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