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貿交易中,商業發票的簽署和蓋章規范是關鍵。通常情況下,雖然《統一慣例500》(UCP500)允許發票無需簽字,但實際操作中,信用證往往會要求發票必須蓋章。以下是商業發票在不同環節中的使用規則:
1.報關時,商業發票需要蓋章,手簽并非必要。
2.商檢局辦理產地證時,兩種形式的發票要求不同:打印的發票需蓋公章,而與報關單相同的產地證則需要蓋條形章,且都必須簽字。
3.清關過程中,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一般情況下蓋章就足夠,無需手簽。
4.在貿初會的論證中,商業發票通常僅需簽章。
5.對于客戶付款,如果是TT支付,僅提供根據合同的商業發票并傳真給客戶即可,通常無需簽字或蓋章。
綜上所述,簽字通常僅在信用證特別要求時才需要,而蓋章是商業發票處理中的常規要求。至于發票的其他詳細信息,如發票編號、地點日期、合同號和信用證號,也需按照規定填寫。這些信息對于確保發票的完整性和一致性至關重要,因此在簽署和提交時務必留意。具體格式和要求,建議參照相關貿易條款或咨詢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