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和最低評標價法在實質上有所不同。最低評標價法更為復雜,它不僅考慮價格,還將商務和技術因素折算為價格調整因素,形成一個綜合的評估結果。投標人在滿足招標文件商務和技術要求時,評標價的計算不僅限于價格,偏離標準的部分會相應增加評標價。而最低投標價法則較為傳統,主要以價格為基礎,允許對商務部分做有限度的價格調整,但調整需在規定范圍內,不能隨意設定。
最低評標價法則詳細規定了評標依據,包括重要和一般商務和技術條款的偏離范圍,以及價格調整的計算方法。投標人必須嚴格遵循招標文件,否則投標可能被拒絕。如果投標響應高于標準,價格不作為降低評標價的依據;反之,偏離要求會增加評標價。在滿足所有實質性要求的條件下,評標價最低的投標人將被推薦為中標候選人,適用于標準商品和服務項目。
然而,使用最低評標價法的前提是投標人的所有條件都必須滿足招標文件,且評標過程中會剔除低于成本或明顯不合理的報價。總的來說,兩者在評標方法上有所不同,最低評標價法更具綜合性,而最低投標價法則更側重于價格因素的直接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