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投標法中,并沒有“廢標”的概念,而是采用“否決其投標”的表述。根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二條,評標委員會如果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有權全部否定。在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中,若所有投標被否決,招標人需重新招標。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進一步明確了投標被否決的情況,包括投標文件未蓋章簽字、聯合體未提交共同投標協議、不符合資格條件、同一投標人提交不同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高于最高限價、未響應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存在串通投標等違法行為。
在政府采購中,《政府采購法》規定了廢標的情況,如供應商不足三家、采購過程違法違規、投標報價超出預算或采購任務取消等。這些情況導致競爭不足、公正性受質疑、采購無法執行或采購目標改變,因此需要終止采購或重新招標。
總的來說,招標過程中的“廢標”概念在法律法規中被替換為對投標資格、合規性及報價等方面的嚴格審查,以保證招標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