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規定旨在保障企業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相關條款制定。醫療期是指員工因疾病或非工傷原因暫停工作進行治療的期間,期間內勞動合同不能解除。具體醫療期長度根據員工的實際工作年限和在單位的年限而定,最低三個月,最高可達二十四個月。
醫療期的計算依據是累計病休時間,比如三個月的醫療期對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以此類推。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均有相關規定。對于非因工致殘或難以治療的疾病,勞動能力鑒定將決定員工的后續工作安排或退休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醫療期滿仍未痊愈,且無法繼續工作,勞動合同可能會解除,經濟補償問題則按照相關法規執行。總的來說,這個規定為員工在生病或非工作事故期間提供了一套明確的權益保障體系,自一九九五年起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