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財務報表的底部,簽名的責任分配是非常嚴謹的。根據《會計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報表需由單位的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以及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共同簽字并蓋章。如果設置了總會計師,還需他們簽字確認,以確保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與完整性。這份報告的核心內容,如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或財務狀況變動表,展示了企業在特定時期內的財務狀況和資金流轉情況,但不包括董事報告或管理分析等額外的財務信息。
財務狀況變動表,即現金流量表,是企業理財活動的綜合反映,揭示了企業在一定期間內的現金流入和流出,對于評估企業的償債能力和資產流動性至關重要。最初起源于1862年的英國,隨著我國經濟改革,尤其是1985年和1992年會計制度的逐步完善,財務狀況變動表逐漸成為中外合資、股份制企業和所有企業都必須編制的重要報表。
自1992年起,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所有企業必須編制現金流量表,以替代財務狀況變動表,這標志著我國財務報表體系的現代化和規范化。因此,財務報表底部的簽字人員不僅是對財務數據負責,更是對企業整體財務健康狀況的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