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完成土地增值稅清算后,其產生的銷售收入需要按照相關稅法進行申報和繳納。清算時,企業需以清算時的單位建筑面積成本費用為基礎,這個費用等于清算時的扣除項目總金額除以清算的總建筑面積。具體的扣除項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費用、開發成本、費用、新建或舊房的評估價值,以及與轉讓相關的稅金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進行計算。
對于存在特殊情況的企業,如未按規定設置賬簿、銷毀賬簿或提供資料、賬目混亂、逾期不清算等,稅務機關可能會根據當地相近企業的稅負情況,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率不低于預征率。清算后未轉讓的房地產,若在后續銷售或轉讓,同樣需要按照清算時的成本費用計算扣除項目金額。
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累進稅率,增值額不同,稅率也會相應變化。增值額在扣除項目金額的50%以下,稅率為30%;50%至100%之間為40%;100%至200%之間為50%;超過200%的部分為60%。企業應嚴格按照規定,確保申報的準確性,遵守相關稅收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