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投資評審主要在招標完成后進行,這是基于《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中明確的職責范圍。評審內容涵蓋了項目預算的各個方面,如預(概)算和竣工決(結)算的審核,確保其真實性和準確性;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和制度執行的合規性;招標過程的合規性和合同的審查;工程建設支付的合理性;財政資金使用和配套資金籌集情況的檢查;政府采購情況;預(概)算執行和項目變更及索賠的監督;代建制項目管理和運行情況;以及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立項、可行性報告和設計概算的審核,甚至會對財政性資金使用進行專項核查和效果追蹤。
項目建設單位在評審過程中有義務提供真實、完整和合法的資料,并配合評審機構核實相關問題。如果對評審結論有異議,應在收到5個工作日內提出并簽字確認,否則將被視為同意評審結果。若項目建設單位不配合評審工作,將可能面臨通報批評,甚至影響基本建設預算下達和財政資金撥付。
因此,財政投資評審是作為對項目投資過程的后期監督和控制,以確保財政資金的有效使用和項目的合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