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和投資性房地產(包括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的折舊或攤銷處理主要取決于其狀態和用途。固定資產通常按月攤銷,新購入的當月不計提,減少時則照提。改擴建或更新改造期間,以及持有待售時,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無形資產中,使用壽命有限的按月攤銷,增加當月開始攤銷,減少則停止攤銷,不確定使用壽命的則不攤銷。
投資性房地產的折舊或攤銷規則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類似,但以公允價值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則無需計提。會計上,固定資產的價值通過折舊反映其磨損,以權責發生制原則,需按其實際使用期限攤銷成本,以避免一次性高估或低估費用。已完工但未決算的固定資產,應按估計價值計提折舊,待決算后調整價值無需調整已提折舊。
關于稅法的規定,電信企業調整固定資產價值導致的折舊補提或沖提,會影響原所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在進行折舊或攤銷處理時,不僅要考慮會計準則,還要注意稅收法規的影響。
總的來說,計提折舊或攤銷的時間點和方式取決于資產的性質、狀態和相關稅法要求,以確保資產價值的準確反映和稅務合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