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生產企業并非都必須有自己的執行標準。在某些情況下,即使沒有特定的企業標準,企業仍然可以正常進行生產和銷售。當產品沒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時,企業需要制定企業標準作為生產的依據。而對于那些已存在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領域,企業可以自行選擇制定更嚴格的標準,但這不是強制性的。
此外,標準化法允許社會團體如學會、協會等與企業合作,制定滿足市場需求和創新需要的團體標準,這些標準可由相關成員自愿采用。企業則擁有自行制定企業標準的靈活性,特別是在重要行業和戰略性領域,國家鼓勵利用創新技術制定高標準。
制定標準的原則是開放、公平,旨在反映各方需求,同時要保證技術的先進性、經濟合理性以及資源的科學利用。推薦性標準不得低于強制性標準,而企業和社會團體制定的高于推薦標準的,更能體現其競爭優勢。
總的來說,企業是否需要執行標準取決于產品領域是否已有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以及企業自身對提升產品質量和市場競爭力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