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個法人同時擔任多個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時,使用一個法人章是不被法律認可的。法人章的使用僅限于特定的法律程序,如稅務申報和開票等,其效力僅限于表明法人行為,而非個人行為。如果法定代表人在代表另一家公司行事時,誤用其公司的法人章,其行為的法律后果將由該法人承擔。
法人章的使用涉及明確的職務行為,即在簽署文件時,個人簽名配合法人章可以確認這是職務行為,而非個人簽名者的行為。如果法人將印章交給他人,必須明確授予代理權限,并為此承擔責任。法人章下方的編碼是法人代碼,這是國家為所有企業頒發的唯一標識,用于全國范圍內的唯一辨識。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需經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決議。盡管這是公司的內部管理規則,但在合同效力的判斷上,除非債權人未能履行形式審查義務,否則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的擔保行為仍可能被認定為有效。只有當債權人能證明其盡到了合理審查義務,法定代表人的超越權限行為才可能被視為表見代表,從而影響擔保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