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是:當一個人離職后再回到同一用人單位工作時,通常無需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2款,同一用人單位和同一勞動者僅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因此,之前的勞動合同已經包含了這個約定。以下是該法的其他相關規定,為理解提供更全面的視角:
1.勞動合同雙方應嚴格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第二十九條)。
2.用人單位應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拖欠或不足額支付時,勞動者有權申請支付令(第三十條)。
3.用人單位不得強制或變相強迫員工加班,安排加班需按規定支付加班費(第三十一條)。
4.勞動者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冒險作業,對不安全的工作條件有批評、檢舉和控告權(第三十二條)。
5.企業變更名稱或投資人等不影響勞動合同效力(第三十三條)。
6.企業合并或分立時,原勞動合同由繼承權利義務的新企業繼續履行(第三十四條)。
7.雙方協商一致時,勞動合同內容可以變更,但需書面形式記錄,雙方各持一份(第三十五條)。
以上法律條款為離職再入職員工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