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兩次公開招標未能成功時,處理方式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首先,如果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在重新招標后仍然投標人不足三個,對于必須審批、核準的工程建設項目,需要經原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后,可能無需再進行招標。對于其他工程,招標人有權自行決定是否繼續進行。
具體操作遵循《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投標人在截止時間前需密封送達投標文件,招標人在收到文件后出具簽收憑證,直到開標前不得開啟。逾期送達的投標文件將被拒收。公開招標時,如有聯合體投標,需在提交資格預審前組成,并由聯合體指定牽頭人負責投標和合同實施階段的工作,且投標保證金需以聯合體名義或牽頭人名義提交。
如果遇到招標失敗,務必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分析和處理,確保后續步驟符合程序。以上信息來源于百度百科對于《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的相關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