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規,外地公務員在探親時可以報銷部分交通費用。具體規定如下:
乘火車,不分職級,硬席座位費可報銷。年滿50周歲且連續乘車超過48小時者,可報銷硬席臥鋪費。
輪船則報銷四等艙位(或比統艙高一級)費。
乘坐長途公共汽車和民用交通工具,憑有效票據實報實銷。各地方可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具體交通工具范圍和乘坐條件。
市內交通費用,如公共電車、汽車、輪渡,可報銷起止站間的費用,但出租車費用自理。
飛機票不報銷,特殊情況乘坐飛機的,超出直線車、船票價的部分由個人承擔。
途中轉車住宿費,每中轉一次可報銷一天普通房間床位費,超時自理。
長途汽車夜間停駛住宿費、交通意外導致的臨時住宿費,需提供相應證明和單據報銷。
對于已婚職工探望父母,往返路費超過本人標準工資30%的部分,超過部分由單位負擔。探親期間的伙食費、行李寄存費、托運費及額外的觀光游覽費用均需個人承擔,不報銷。
探親假期依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包括配偶、父母的探望假期,以及必要的路程假。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在休假期間探親,假期不足的可由單位補足。
總的來說,報銷標準和條件詳細規定在《關于職工探親路費的規定》和《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中,具體操作應參照這兩個文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