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非企業單位,盡管不具有企業的盈利屬性,但它們以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為宗旨,強調公益性和社會責任。這類組織如民辦教育機構、養老機構等,資金來源多樣,如政府資助、捐贈等,且盈余需用于公益事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而"民辦非企業單位"是1998年國務院出臺的條例中定義的一種類型,是由非國有資產舉辦、以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為主的社會組織。這包括教育、衛生、文化等多個領域的機構,如民辦學校、醫院等,同樣享有特定的稅收優惠待遇。
民間非營利組織則更廣泛,不僅包括上述兩類,還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等,它們的共同點是不以盈利為目的,資金來源于民間捐贈或政府資助,旨在從事公益事業,如文化藝術、科技研究等。
總的來說,這三個概念都指向一個共同的目標:為社會公益服務,只是在組織形式、管理規定和資金來源上略有差異。政府對這些機構的稅收優惠和監管政策,旨在鼓勵和支持它們的社會公益行為。例如,民辦非企業單位在教育、衛生等領域常見,享受政府的稅收減免,如免營業稅和所得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