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3年8月1日起,納稅人購買并用于自用的摩托車、汽車和游艇,如果符合規定的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并且屬于允許抵扣的范圍,其進項稅額是可以抵扣的。然而,如果這些車輛被用于不允許抵扣的項目,如個人消費或集體福利,或者沒有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那么這部分進項稅額將不能抵扣。根據《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某些特定服務,如旅客運輸服務,其相關的進項稅額也不得抵扣。
該辦法還規定了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地點。增值稅的納稅義務通常在提供服務并收到款項或取得索取款項憑據的當天發生,對于預收款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納稅義務發生在收到預收款之時。納稅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向其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申報可根據財政和稅務機關的批準進行合并。
對于具體的納稅期限,納稅人可以選擇1日、3日、5日等固定期限或按季度申報,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申報和繳納稅款的期限也有所不同,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的納稅人應在期滿后15日內申報并繳清稅款。
以上規定適用于2013年8月1日起執行的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政策。更多信息可參考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相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