崗前培訓在法律上被視為試用期的一部分。企業(yè)如果在員工入職前安排培訓并隨后進行考核,這種做法實際上是違反勞動法的,因為這侵犯了勞動者的權益。根據(jù)新員工入職流程,崗前培訓通常被包含在入職步驟中,但必須合法進行并支付相應工資,否則將構成違法行為。
試用期不僅是勞動合同中的約定,而且是在雙方充分協(xié)商并達成一致后才生效的。在此期間,勞動者享有完整的勞動權利,包括薪酬、休假、安全等,不得因試用期而有所差別對待。試用期的設定必須包含在勞動合同的總期限內,不能單獨約定或延長。
勞動合同法強調了試用期雙方權利義務的平等,即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解除合同,而雇主在符合特定條件時也可解除。此外,企業(yè)不得通過變相的試用期機制來降低勞動者待遇或便于解除合同,這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總的來說,崗前培訓應被視為試用期的一部分,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保障勞動者權益,確保整個入職流程的合法性。